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在发展藏医药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藏医药法规和政策,对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藏药生产、行政管理、促进藏(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名老藏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献出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藏医药学术文献、特效方药和专门技术的;
(五)资助藏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藏医药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