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发布藏药广告,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规定的,出具药品广告证明。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