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牧)村藏医药事业,将农(牧)村藏医药事业纳入农(牧)村医疗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牧)村藏医医疗服务网络。

建立县级以上藏医药机构对农(牧)村藏医医疗工作的对口支援制度。鼓励藏医药人员到农(牧)村和基层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疗法。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