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三孩区生育三孩的,提倡拉开生育间隔期、必须持证生育,没有领取《计划生育证》的,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国家干部、职工、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第四条,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和生育二胎的农牧民,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三年以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