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危险房屋的;
(三)未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附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