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危险房屋的;

(三)未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附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