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二)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但事后应当负责修复;(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