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建筑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其他公共建筑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公共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安全鉴定并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