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土地、规划、安全生产、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