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实施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