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实施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