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闲置、损坏、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