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南渡江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