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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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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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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