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或者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对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娱乐项目,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