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口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未成年人接送服务工作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