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指导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学校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督促、生活关爱、心理疏导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