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制、道德和自我保护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公共安全知识。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积极的关心和指导。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生活辅导员,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指导和安全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