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支持和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