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和行业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典型的建议,组织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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