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