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