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廉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