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综合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其购销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