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假劣药品或者质量可疑药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