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广告和价格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本省企业发布的药品广告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已经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在本省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应当报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广告,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同时公布其内容,方便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