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