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