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救助工作;
(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七)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