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强迫未成年学生停课、退学或者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的;
(二)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出租或者承包经营的;
(三)未建立校园安全制度,校园安全管理混乱的;
(四)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的;
(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侮辱、诽谤、恐吓、贬损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