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期间,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