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人,不得以成绩或者其他因素歧视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侮辱、诽谤、恐吓、贬损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言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