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吊销准印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