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版活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