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发行第三十一条有效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于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