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于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