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对家庭困难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