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