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