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