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三)在城镇主要道路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吊挂物品,影响市容观瞻的;
(四)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广告宣传品或者抛弃、焚烧祭奠用品的;
(五)擅自在市区、城镇饲养家畜家禽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