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