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