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四章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