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四章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低限安置标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