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