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对保税区内的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预先告知保税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