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之间,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发生分歧,自行协调无效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市)与县(市)之间,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发生分歧,自行协调无效的,由州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处理。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和项目库。国土规划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