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土资源考察和资料汇集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编制国土规划草案和国土规划修订草案。

(三)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

(四)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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