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进行水利、交通、采矿、电力和其它工程建设,必须有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取土、采石、挖砂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