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

(三)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筹资筹劳、公益性排涝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