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赞助、资助和捐献财物,不得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者违法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方式管理村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