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